7.5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


7.5.1 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未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的,可仅在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、楼梯按现行标准改造(含更换)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装置。
7.5.2 原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集中控制型系统的,可仅在改造区域及相关疏散通道执行现行标准。
7.5.3 消防照明灯具的点亮应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、自动控制。
7.5.4 消防应急(疏散)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;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,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.0m;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,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.0m以下墙面上、柱上或地面上设置,采用顶装方式时,底边距地宜为2.0m~2.5m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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